党风廉政
当前位置:beat365体育亚洲网址 > 党建专栏 > 党风廉政
纪律条规“每周一学”(108)
发布时间:2022-12-17 10:36:53
典型案例
王某是某国有集团公司经理兼该集团下属A公司董事长,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王某在集团公司领取工资、补贴、奖金,不能在A公司领取薪酬。2016年7月的一天,王某对A公司总经理方某和总经理助理李某说,自己是董事长,应有年薪。方某和李某都说:“我们公司小,去哪里得钱来发?”王某提出,可以在工程上想办法,如扩大工程、维修等开支,扩大临时工人数,增加临时工工资,由他跟集团公司汇报和理顺。后来,方某和李某按照王某的交代,由李某经手,虚列临时工工资和其他奖金,由方某审批,在A公司财务帐上套出公款共计40万元。公款套出后,以奖金的形式发给王某25万元,其余15万元发给A公司其他人。
问题: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观点一:以虚列临时工工资和其他奖金的形式套取公款给王某和其他人发放奖金的行为,是王某、方某和李某共同商议决定的,应该认定为A公司经营班子集体决定的,是以单位名义发放给王某和其他人的,虽然王某领取了奖金,但套取的公款并不只发给王某,而是公司员工人人有份,所以,王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例的焦点在于,用虚开临时工工资和其他奖金的办法套取公款支付王某及其他人奖金的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王某本人意志,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成员谋利,还是非法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
相关知识点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上一篇: 纪律条规“每周一学”(107)...
下一篇: 没有下一篇了